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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宅乡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单位
李宅乡 生成时间 2018-05-20 19:2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K-0201-2018-00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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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宅乡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机关后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后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后勤管理,指机关固定资产和办公物品、车辆、文印、会议室以及办公楼宇、宿舍、食堂等项目管理。

第三条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保障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规范管理行为,做好廉洁自律,依法按规办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超规格、超标准、铺张浪费,服从并支持后勤人员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办公物品管理

第五条乡机关办公物品及固定资产由政府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办公物品采购须经如下程序:

(一)政府办根据需要,制定办公物品采购报备单,报后勤分管领导审批。

(二)政府办按照批准的计划,在对货物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两家以上不同的供应商中初步选择样品,征求后勤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供应商(重大金额的物品采购需报告主要领导裁定)。

(三)其他各办(站、所)根据需要提出办公物品采购申请,根据年初各办(站、所)经费核定,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定。

第七条办公设备采购须经如下程序:

(一)其他各办(站、所)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定。

(二)由办公室与市政府采购办联系,按有关程序纳入政府采购。

第八条对采购预留的办公物品应妥善保管;政府办应定期对库存物品情况盘点一次,经常检查办公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做到不浪费、不乱用,对存放过久或不能使用、损坏的办公物品、设备,予以核销。

第九条各办(站、所)应悉心爱护办公设备。

第十条办公物品领用实行按需供应。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及用车管理

第十一条乡机关车辆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收集归档车辆相关管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简历、驾驶员变动、车辆保养和维修、轮胎和蓄电池使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及机械故障、油耗和维修费开支等情况。

(二)及时办理缴纳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缴纳费用单据由和车辆信息证件(除行驶证外)由会计站和政府办统一保管。

(三)车辆应定期保养、维护,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要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更新主要零配件应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定。

(四)车辆实行专人保管制度。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借给或交给他人使用,违者除予以批评或处分外,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自负。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车辆夜间一律归库,特殊情况夜间不能归库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五)严格控制维修费开支和汽油使用。汽车实行核定油卡加油。维修费每季度汇报一次,油耗情况每月汇报一次。行车里程、节油程度、安全行车情况等,作为驾驶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报销各种费用时,应附有清单、发票,经办人核查签字、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定后办理报销手续,对沿途过桥过路费,临时加油等票据要据实申报,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乡机关驾驶员工作准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状态,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安全观念。

(二)技术熟练、过硬,熟悉车辆性能,能独立进行正常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美观整洁,经常检查轮胎、电瓶、水箱、机油、仪器等,确保行车准时、顺畅、安全。

(四)牢固树立为干部职工服务意识,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正点守时。未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开。鉴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为确保一些紧急性、突发性工作的完成,驾驶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公务用车调度顺畅。

(五)自觉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安全学习。
(六)遵纪守法,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机关形象。

(七)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团结互助,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

(八)自觉保守秘密,做到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

(九)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十)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正确执行操作规范,严禁开英雄车、开赌气车和酒后开车。

(十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十二)随车证件齐全,常用工具和应急备件完好。

第十三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分管后勤的领导和办公室管理、调度。符合用车范围的,应事先告知分管领导,不得自行直接向驾驶员派车,车辆要科学合理调度,尽可能做到一车多用,严禁公车私用。

(二)费用结算

1.用油结算:办公室统一购置加油卡,按出车里程预发,并填写《行驶里程用油登记表》,驾驶员凭购油卡到指定地点加油。公车按14公升100公里计算油费,具体计算方式为:小车每月公里数÷100×14×油单价=小车该月的油费。出差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的,由使用人证明,办公室核查,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财务按规定给予报销。

2.修理费结算:驾驶员车辆维修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开出《车辆维修单》后,到市政府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由办公室和财务核算修车票据,经分管领导审核,乡审批后拨付到修理厂,一般不能拨付到个人帐户。

3.车辆维修实行整体包干制度,每年不得超过18000元,超过部分自行负责。如车辆需要大修,驾驶员承担30%维修费用,政府承担70%

4.驾驶过程中避免违章,若产生违章费用,需自行承担。

第四章  文印管理

第十四条打印

(一)正式发文,由党办统一负责打印。交付打印的文稿字迹应清晰,所有文件按所需份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二)各办(站、所)需印刷的正式文稿原则上应先自行打字后再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一般按送达顺序),如无特殊情况,应在当日内完成。如遇打印任务比较集中、一时难以完成的,按缓急程度予以安排。

(三)工作人员应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美观,不积压、不丢失,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共同维护好电脑及其他文印设备,保持清洁,注意节约纸张。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保管好密级文稿、软盘,及时销毁密级文件印制后的印刷版和作废了的印刷件,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凡是按保密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能复印。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和份数,杜绝纸张浪费。

第五章会议室管理

第十六条各办(站、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报党政办,党政办按缓急程度予以安排调整。

第十七条使用会议室应爱护室内各种设施,不得私自开启设备,应保持会议室桌椅原有布局;如需改变原有布局的,须经党政办批准,使用后负责恢复原状。要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干净。会后由政府办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保洁工作。

第六章  办公大楼管理

第十八条乡机关办公大楼、大院安全管理:

(一)办公大楼全体工作人员应共同做好大楼、大院的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共同维护大楼、大院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大楼、大院公共部分由清洁员进行定期保洁(有特殊情况由政府办安排,干部职工不得无故推脱),各办(站、所)每天自行保洁,及时锁门、关窗、断电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党政办反映。

(三)禁止在墙上乱钉、乱画、乱挂、乱粘贴。严禁向室外、走廊倒水、吐痰、丢果核、纸屑、烟头和倒垃圾。禁止在大厅、过道、楼梯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四)大楼、大院内所有开关、插座、线路,不得随便拆装、移动。严禁在大楼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气燃具。无发生火灾,大楼、大院内消防灭火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开,如有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政府办。大楼内所有桌、椅、花木、电器,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处置。

(五)办公楼装修、分隔、凿墙掘洞、更换门窗、安装空调、外墙悬挂物件等必须经政府办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一般不要影响正常上班,不得有碍观瞻。

第十九条电话管理

(一)对长途电话、上网、传真等通信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党政办负责日常管理。

(二)禁止使用电话拨打收费信息台,否则费用自付。

第二十条电脑管理

(一)电脑由政府办统一登记入册,统一由主要领导调配。

(二)电脑实行专人专用,使用人负有保管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或调换。

(三)电脑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电脑配置,电脑故障维修由各办(站、所)经费自行承担。

(四)电脑使用人必须加强电脑病毒防范,确保电脑数据安全。

(五)机关各办(站、所)应加强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减少电话、电脑使用费用。

(六)电脑上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注意做好硬盘中相关文件的保密。

第七章  机关食堂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一)遵循为乡机关职工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到饭菜色鲜味美,服务周到,方便及时。

(二)食堂工作人员须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

(三)食堂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时间开饭,着装上岗,严格操作程序,保持杯、碗、筷清洁卫生、放置有序和定时消毒。加强食品的管理,严禁采购变质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要注意节约使用水、电、气。

(五)食堂工作人员要管好食堂设备,餐厨用具和粮油、副食、酒水等。

(六)食堂工作人员要随时保持个人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餐饮接待管理

(一)原则要求一般在内部食堂用餐,如需到食堂以外餐馆、饭店用餐需向主要领导汇报,报政府办备案。用餐人员需在用餐前填写派餐单,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报政府办备案。

(二)副科级领导接待各科室业务用餐,一般原则由各业务科室经费支出,如无经费或需政府办安排的,要提前报告主要领导,再做安排。

(三)根据市财政统一规范要求,用餐人员需告知餐饮商户必须在公务接待平台注册,按时打印餐单和账单,提供原始票据,方可报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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