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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创建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安监局 生成时间 2018-06-20 09:12: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260-0401-2018-187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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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安监管字〔2018〕84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三级)创建评审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创建和评审工作,现将《上饶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创建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近几年我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化(三级)创建

和评审工作,经6月4日局务会研究确定:

一、受上饶市安监局的委托上饶市安监局监管三科和上饶

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评审组织单位。

二、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具有资深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安全专业工程师职称等)6名的安全生产服务技术中心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机构为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但开展评审前必须到上饶市安监局进行备案

  三、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具有资深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安全专业工程师职称等)6名的安全生产服务技术中心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机构也可以承担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工作。

 

 

 

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上饶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创建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2018〕14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创建和评审工作,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创建、评审(初评、复评)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标准执行,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六)全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施行。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省安监局制定的办法开展创建评审。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http://jxsafety.gov.cn)应用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二、企业标准化建设

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和转型升级等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组织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证照齐全有效;

(二)系统安全可靠;

(三)现场管理规范;

(四)班组安全建设深入;

(五)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有效。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

(六)基础资料建档规范。

三、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四、企业申请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上饶市安监局监管三科或上饶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评审申请。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

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事件。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无重大安全隐患;

4.县级安监局推荐意见;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企业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子文档);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商营业执照;

6.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清单、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7.厂区平面示意图(非煤矿山企业提供开采地形、范围图、开采平面位置图、剖面图、供电图);

8.其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材料。

五、评审组织

(一)评审组织单位

受上饶市安监局的委托上饶市安监局监管三科、上饶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企业从上述两个评审组织单位中自主选择。

(二)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受理工作;

3.负责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工作抽查。对申请单位以及评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暂停其评

审工作的书面意见(抽查可与现场评审同步进行);

4.负责对评审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召开标准化联席会议(凡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召开标准化联席会议审定),如需召开则拟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局业务科人员、分管业务科领导、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人、评审组长或全体评审人员参加;

5.负责市安监局专家库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和评审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评审组织单位主要工作程序

1.受理。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格性审查。对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一次性告知说明理由。

2.出具评审函。对已受理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凭评审单位与企业签订的评审合同出具评审函,并向评审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3.评审报告审查。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供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其重点内容:

1)评审单位与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2)被评审对象与申请对象是否一致;

3)评审范围与部颁标准是否符合;

4)评审流程是否规范;

5)评审报告中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风险分类及危险源辨识等是否到位;

6)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按闭环管理要求到位;

7)评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对审查合格的提交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或业务科审定;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告知书告知评审单位限期补正。

六、评审

(一)评审单位

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具有资深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安全专业工程师职称等)6名的安全生产服务技术中心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机构为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但开展评审前必须到上饶市安监局进行备案。

(二)评审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与江西省安监局规定的评审依据和标准,在评审合同约定时间内严格按标准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并如实提交完备的评审报告。

2.不得擅自以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严守被评企业的相关秘密;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归档和保管,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的成果。

4.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6.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备评审人员登记表和学历证书、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等信息资料。

7.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汇报评审情况并接受相关质询。

8.加强对企业(签订评审合同的)的跟踪服务,并对企业的自评报告进行年度调查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评审单位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与被评审企业签订评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选定评审人员。现场评审前,评审单位应组织3名以上评审人员(其中外聘专家不超过40%)并确定1名组长,报评审组织单位和市安监局业务科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赴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

3.评审

1)召开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明确评审任务,听取被评企业介绍自评情况等;

2)现场评审。按相关标准对企业生产现场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审,包括隐患排查、风险分类及危险源辨识等工作;

3)资料评审。按标准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

4)评审组讨论。评审人员提出各自评审的初步意见及建议后,由评审组长归纳整理;

5)召开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反馈评审意见,在听取企业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合理意见后,由评审组长形成统一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宣布评审得分等;并提出待整改到位后的达标等级推荐意见。对存在否决项问题的企业,在复核无误,整改无望的情况下坚决予以否决。

4.隐患复查。组织人员对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原则上复查人员由原评审人员组成,并出具复查意见。

5.提交评审报告。对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复查合格后填写评审报告表,并将评审报告(附隐患整改复查意见、针对隐患和问题企业倒查及内部处理意见)送评审组织单位。

6.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7.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评审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含复评办法)实施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被评审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长应收集各评审人员的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4.严格遵守公正性和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五)评审员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取得相应领域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合格证书,并按时参 加复训。

七、公告

对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定级的企业(包括不须经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要将拟进行公告的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审核、分管业务科的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一周后无意见的,由相关业务科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发证;对未能通过达标的企业,告知其原因及需补正的相关材料。

八、证书和牌匾

经市安监局公告的企业,由受市局委托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监制、编号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九、撤销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监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

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评审组织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期满复评

(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二)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三)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二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十一、监督管理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完善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政策。

    1.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逾期未达标的企业将纳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2.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银行信贷相挂钩,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评先创优相挂钩。在省、市、县评选推荐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时,凡涉及企业的,优先推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4.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技术改造资金以及项目审批相挂钩。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核准其新、改、扩建项目的优先条件。将技术工艺先进、能有效防范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重点支持方向。

    5.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相挂钩。对达到三级以上达标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时开放绿色通道。

6.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执法检查相挂钩。将企业达标情况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对未按期达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按期达标。强化对未达标企业的监管,企业未达标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二)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建立并应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管,并结合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推动建立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促进高风险企业有序退出,增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效。

    2.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通报和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对于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3.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方式,抽查达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

    4.负责达标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等5项职业卫生管理指标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内容,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标准化建设一体化。

    6、负责达标审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7、负责达标审核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8、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在企事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与评审过程的公务人员、评审组织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劳务费;

9、负责达标审核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人员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评审机构和人员

1.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单位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的评审收费;

3.评审人员应是省、市安委会公布聘请期内相应行业的专家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资深专家,并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样式

      5.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6.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饶安监管字〔2018〕8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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