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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发布单位
物价局 生成时间 2018-06-28 10:1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33-0202-2018-014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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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项目

1、用地预审意见2、规划选址意见3、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如林业等)审查意见4、项目申请报告文本。水利方面项目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提供已出台的项目实施规划依据(如部门专项规划,地方“十三五”规划)或水利部门出具的规划同意书;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公路、桥梁类项目

1、用地预审意见2、规划选址意见3、行业审查意见。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用地超过500亩和涉及拆迁户50户以上

三、文化旅游类项目

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1、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5、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所在景区总体规划文本;6、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项目,市级文物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项目,省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的审查意见);7、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四、外商投资类项目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能源类项目

水电站(除信江、饶河外)、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外)、 风电站(除跨设区市外)、电网工程(11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建设项目,应提供:1、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5、水电站提供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利规划及流域规划意见,热电站提供列入省级规划文件;风电站提供列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文件;电网工程提供列入省级电网规划及市里电网规划的文件。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1、核准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

城市供气设施,汽车、船舶加气站项目:1、核准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5、需提供承诺书及省能源局出具的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核准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5、提供列入国家及省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文件;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六、需要进行节能审查项目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六个行业除外)需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提供:

 1、节能登记表;2、请示文件; 3、项目节能报告。

 

以上项目核准时限,我委均承诺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压缩为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评审、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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