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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播出机构及视听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布商品(广告)信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市文广电局 生成时间 2018-07-02 09:3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230-0201-2018-118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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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省播出机构及视听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布商品(广告)信息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严格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的相关规定,对有关播出机构及视听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布商品(广告)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二、完善监管机制。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总责任人为处负责人谭燕凌,谌平龙、刘茗为具体责任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我处举报电话:0791-88312494;电子邮箱:jxsheguanchu@163.com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举报处理机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切实保障监管到位。此外,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联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信息通报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等等,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工作任务。

  三、强化日常监管。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实地督查、日常沟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视听网站认真履行开办主体职责,切实承担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进一步加强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文明。

  四、严格依法查处。对确有违反相关管理法规,侵犯知识产权、发布侵权虚假商品(广告)信息者,将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发现侵权假冒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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