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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7-03-01 15:35: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204-2017-006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德府字〔20177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 号)、《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德府字〔20163 号),切实加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征管,确保相关税费应收尽收,实现财税收入稳定增长,现就加强我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政府牵头、财税主办、部门配合、信息共享、源头控管”综合治税机制,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和预缴税款。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德兴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投公司、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召开会议。

三、主要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提供建筑服务项目立项信息。

2.市财政局:负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招拍挂信息和划拨土地信息。

4.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

5.市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施工进度信息。

6.市房管局:负责提供房屋预售许可信息。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9.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进的建筑投资项目等信息。

10.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11.市审计局:负责提供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相关信息。

12.市国税局:负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涉及国税业务的税收征管。

13.市地税局:负责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涉及地税业务的税收征管。

14.市城投公司:负责提供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和协调外商建筑项目的税收控管建设项目信息。

15.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责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做好建筑服务税收征管有关工作。

四、密切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人员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由本单位掌握的报验户信息资料,包括项目招标、工程进展、完工验收等信息,并于每月10 日前将涉税信息上传至综合治税平台, 同时传递至国税机关指定的邮箱 (1021410108@qq.com)

五、抓好建筑服务税收征管源头控管

各建设单位或工程付款单位在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签订合同时,须明确约定纳税人提供当期发票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等要求

六、加强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工作监督

建立对建筑服务税收征管实施跟踪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税务机关对建筑(设)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督查,特别是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未提供当期发票和本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而拨付工程款,造成不预缴或少预缴税款的,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关单位或部门公用经费。税务机关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税源稳定,收入稳定增长。



德兴市人民政府

2017 1 23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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